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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17443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实现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定位与目标,推进核心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3号),发布2013年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本指南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包括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面向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研发、测试服务平台;技术转移机构与高校院所、科技金融机构等合作搭建的技术转移信息服务平台;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方向的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以下简称“服务载体”);科技中介、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服体处负责公共研发测试服务平台、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科技中介三个部分。

  二、支持对象

  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单位。

  三、支持措施及项目申报条件

  根据政策条文,按照支持对象,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公共研发测试服务平台专项;二是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项;三是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专项;四是科技中介、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专项。

  四、申报与受理

  1. 资金申请单位须在海淀区登记注册并纳税。

  2.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一部分 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专项补贴

  一、支持措施

  支持建设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方向的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以下简称服务载体),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一)支持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服务载体。对根据我区业态调整方向进行办公空间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的服务载体,按照其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二)加大在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功能区的孵化器建设力度,构建涵盖“孵化器—加速器—定制办公空间—购地自建”等在内的全方位产业发展空间支撑体系。

  (三)鼓励各类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对于为我区重点扶持的科技型企业实施租金减让的服务载体,可按照优惠后的实际租金额给予30%的补贴,补贴后的租金水平不超过当期市场水平,年度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四)鼓励孵化器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对于年度在孵企业达到100家以上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型在孵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全部企业70%以上、成长性好的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奖励孵化器100万元;对于年度在孵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且符合区域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型在孵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全部企业70%以上、成长性好的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奖励孵化器50万元。对于成功引入留学人员企业的孵化器,按照每家企业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同一机构在一年内获得的上述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50万元。

  二、申报主体范围

  创新创业载体范围:已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海淀区范围内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包括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服务载体,或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各类孵化机构。

  1、新型孵化器

  新型孵化器主要是指由天使投资人自建或者与各类主体共建设立的运行市场化、服务内容专业化、服务资源集聚化、服务模式多元化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专门为创业前期项目及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组织设立,有独立的运营主体,并且运营主体注册、办公地址均在海淀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职专业的创业服务团队,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拥有创业投资相关行业经验和资源;

  3)在海淀区具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用于集中孵化的固定场地;

  4)运用新型创业服务模式,正常运营半年以上;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宗旨,聚集创新思想、产品、技术等创业要素和行业资源;有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5)新入孵项目及企业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当年新入孵企业应为初创企业(成立两年内,生物医药类企业成立五年内);

  6)在孵项目及企业数量应不少于10家,天使投资人推荐或投资的项目及企业数量应不低于80%(其中天使投资人投资的项目及企业数量应不低于60%);

  7)项目及企业孵化服务期限应不超过24个月,生物医药类项目及企业可适当延长。

  2、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为创业前期和创业期企业提供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产业增值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包括创业中心、孵育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运营主体,并且运营主体注册、办公地址均在海淀区。

  2)在海淀区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不低于总面积60%;

  3)在孵企业应注册在海淀区,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50家;

  4)为创业企业提供促进企业成长、降低创业成本的优惠政策;

  5)有专职的创业服务团队,管理人员结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孵化器管理人员结构的要求;

  6)配套服务功能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7)孵化器运营团队自身拥有2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用于缓解创业期项目资金问题;

  8)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9) 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10)孵化器管理机构与区内具备条件加速器、产业园区建立合作关系,输出优质项目和企业。

  3、科技企业加速器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一种以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对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一系列建筑产品和服务网络,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并助推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产业服务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注册于海淀区,且加速器场地位于海淀区;

  2)自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且场地独立、完整,其中用于高科技企业租赁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3)加速器由专业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采取只租不售的运营模式,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

  4)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区域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加速器运营机构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实现产业聚集;

  5)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强,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6)至少有10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快速成长企业入驻,具有一定的加速经验;

  7)加速器申报机构需与海淀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产业园区建立对接关系,承接孵化器培育的优秀团队和优质企业,同时帮助有空间扩张需求的企业就近获取发展空间;

  8)获得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的试点单位”的可直接认定为海淀区科技企业加速器。

  三、申报条件

  (一) 支持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服务载体

  1、配合区域政府开展业态调整工作,按照海淀区产业发展格局,在中关村科学城、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等重点产业功能区建设创业服务载体。

  2、投资事项包含:机构所开展的各类不断完善和提升机构服务能力事项,有效助推服务载体空间范围内的企业快速成长所发生费用,包括:机构开展载体建设,改造办公空间培育企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投融资服务等各类专业平台;组织开展创业辅导、创业交流,各类创业大赛活动筛选项目和人才重点培育等。

  3、年度投入费用包含,用于改善硬环境建设所发生的改造装修费用、设备采购、平台建设所需软、硬件相关费用以及开展增值服务而支付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费用,不包括员工工资以及日常办公经费等内部管理费。

  4、各类经费投入为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并能够提供服务投入相应的费用说明、票据、财务支出凭证等。

  (二)支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成本办公空间

  1.服务载体为配合区域产业调整,以优惠价格为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快速成长企业提供低成本办公空间,补贴后的价格不超过同区域当期市场水平。

  2.申报的入驻企业必须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快速成长企业,一般指入选海淀区重点企业、“十百千”企业、中关村“金种子”工程、上市企业、“瞪羚计划”、获得百万美元以上风险投资的企业、年度收入增速超过20%的企业以及留学生企业、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或已入选海英计划人才的企业等。

  3.房租补贴面积按照申报的入驻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计算;为鼓励服务载体给予企业更多的房租优惠,降低企业成本,房租补贴金额计算方法:对于优惠幅度大于50%的,按照实际给入驻企业优惠额*30%计算,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同期价格水平的界定,参照第三方机构发布的同期同地域租金标准。

  (三) 孵化器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专项奖励

  1.孵化器通过不断完善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年度在孵企业按照科技部标准,应是2010年1月1日以后入驻孵化器的企业,且申报年度内仍在孵化器孵化的企业(入驻时间以企业工商登记时间为准,迁入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两年)。

  2.成长性好的企业是指入选海淀区重点企业、“十百千”企业、中关村“金种子”工程、上市企业、“瞪羚计划”、获得百万美元以上风险投资的企业以及年度收入增速超过20%的企业、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或已入选海英计划人才的企业。

  3. 申报时,所述成长性好的企业仍是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并签订有定期孵化协议或相关辅导协议。

  (四)孵化器引入留学人员企业奖励

  1.本款奖励所指留学人员企业,系指申报年度内(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入驻孵化器的新设立企业或从海淀区外首次迁入孵化器的企业,获得主管部门认定。入驻时间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外区迁入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两年。

  2.本款所指留学人员系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获得主管部门认定。

  3.服务载体提出申请时,上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

  四、申报材料

申请资金机构填写《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专项补贴申请书》,按照顺序装订相应附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