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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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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关村光电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光电产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Zhongguancun Optoelectronic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ZOIA

第二条  本协会(以协会为例以下统称:本协会)由北京麦肯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北京京仪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时代集团公司、北京兆维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工业大学、北京海捷溟锐科技发展公司等光电领域单位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发挥会员及所联系社会力量的整体优势,促进首都成为全国光电领域研发中心和应用示范中心,利用光电技术资源和优势推动新技术向朝阳产业应用与发展,成为全国相关产业的创新示范中心,推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乃至全国的光电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号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开展数字内容产业的政策宣传、专题调研、专业培训、国内外合作交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展览展示、咨询服务、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活动;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宣传本协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给予提醒,对连续2年不交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人数较少,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本会事务,自愿为本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3年。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督促、检查协会秘书处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职责:

(一) 对本协会理事长负责;

(二) 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三) 承办协会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组织制定和实施协会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会员聘任制,本协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的财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