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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29  浏览次数:173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关村光电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为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设立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从中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颁发技术鉴定证书。
第三条 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1、列入国家、省、市各部门科技项目结题;
2、各类科技成果鉴定;
3、技术方案鉴定;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鉴定;
5、投资风险分析。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五条 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协会指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会议鉴定:指由协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召开专家鉴定会,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做出结论。
(三)函审鉴定:指由协会聘请相关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并出具结论。
第六条 聘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第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价,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予以保密。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技术合同或项目任务书,已达到技术要求、经济指标的;
(二)技术资料齐全的;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权属或其它争议的。
第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须备齐下列材料:
(一)提交鉴定的文件主要应有以下几种: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技术开发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的复印件;
3、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测试报告;
4、国家权威机构出具查新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二)结合鉴定成果不同阶段,还需提供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A、产品样机(样品)鉴定
1、产品技术条件或技术标准
2、有关工艺资料
B、产品中试鉴定
1、成品定型图样
2、产品标准(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3、用户试用报告
C、产品批量生产鉴定
1、具备批量生产条件的仪器设备明细
2、产品使用说明书
3、有关设计文件
第十条 协会在接到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表及所附全部资料后,对上报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协会将确定鉴定形式、聘请鉴定专家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项目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写出书面鉴定意见,若有不同意见,按照参加鉴定专家的实有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则,视为通过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协会和成果完成单位按照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协会向成果完成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第四章  鉴定费用
第十五条 协会视申请鉴定项目的重要程度收取一定的鉴定费。
1、协会承担组织鉴定会会务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测试费、会场租用费、交通费等),每项科技成果鉴定收费10000元;
2、成果完成单位承担组织鉴定会会务费用,协会每项科技成果鉴定收费5000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鉴定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法人单位所有。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光电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鉴定流程图.doc
                                                                2012年11月20日